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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关于邀请境外学者来华(来所)访问、合作研究的有关规定

2009-08-07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

关于邀请境外学者来华(来所)访问、合作研究的有关规定

 

   为贯彻执行院下发文件(际办字【19980377)“关于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科发人字【19980516)“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高级访问学者管理条例》的通知”的有关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我所对邀请境外学者来华(来所)访问、合作研究的管理,特制定我所“关于邀请境外学者来华(来所)访问、合作研究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   凡属院、所级国际合作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资助的国际合作项目,其中涉及境外学者在华停留时间在15天以上者,原则上应提前一年(度)将所拟合作研究计划报至所科研处,由外事干部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所主管外事工作领导,并向学术委员会通报;待计划审批后,报送院国际合作局等上级有关主管单位。

2.   国际合作计划批文下达后,我所项目中方合作人应尽快将合作研究计划书以及“邀请人保证书”一式二份送交科研处外事干部。

3.   境外学者来华(来所)后,应与项目中方合作人认真按照所报研究计划开展工作;同时,邀请人应认真履行“邀请境外学者来华(来所)访问、合作研究人保证书”(以下简称“邀请人保证书”)中所允诺的各项义务。

4.   在合作项目完成之后,项目中方合作人将研究工作总结送交科研处外事干部,由其将项目有关的各类文件汇总,报送所主管外事主管领导审核结题,并向所学术委员会通报。

5.   凡个人或自由研究课题邀请境外学者来华(来所)研究达15天以上者,若需要由我所出函办理有关手续,也须填报“邀请人保证书”及合作研究计划书。

 

   “邀请人保证书”空白表向科研处外事干部领取;

** 15天以内的短期来访学者不受此规定的限制,但若由我所办理邀请函者,必须经所主管外事领导批准后,由科研处外事干部签发备案;

*** 凡正在进行的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特别是由我所出函办理专家证的课题),请该项目负责同志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             

    1998615                

 

主题词:境外学者 合作研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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