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新规定和新要求,规范因公、因私出境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科发函字〔2020〕31号)、《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科发际字〔2017〕2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中国科学院涉外工作办理流程》、《中国科学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人字〔2018〕102号)、《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科史发〔2015〕4号)以及《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公派出国留学研修管理办法》(待发文)有关规定,本着分类管理、优化审批、强化问责、突出服务的原则,结合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工作实际,以及中国科学院“率先行动计划”对有关人员岗位责任的要求和科研队伍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
(一)有关人员的界定
1.公派公费出国(留学)人员
中央各部委、中国科学院或研究所提供经费并派遣前往国(境)外从事合作研究、调研、考察、学习、学术交流和其他工作的人员。
2.公派自费出国人员
由合作方提供经费资助,因工作需要并经研究所批准前往国(境)外从事合作研究、调研、考察、学习、学术交流和其他工作的人员。
(二)有关程序及原则
1.每年12月份制定下年度出访计划,经所务会研究后,报院国际合作局备案。
2.科研人员执行任务明确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计划。
3.临时执行特殊或紧急出访任务,需及时调整年度计划,填报纳入计划申请表,报外事主管所领导审批,并编制单项出访经费预算。
4.无特殊理由,所级领导1年内累计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45天。
5.出访团组分为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和非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
(1)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主要包括合作研究、学术访问、出席国际会议、教学活动、科学观测、科学考察、科研仪器调试、科技展览、出席国际组织活动、人才招聘等活动。非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主要指一般性的所际间涉及科研管理的工作交流。
(2)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出国前须有明确的学术交流任务,根据实际需要和出访计划,须安排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人员出访,不受出访批次数、团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的限制,但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非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类出访团组的出访人数和出访批次实行限量管理,每个团组不超过6人。
6.因公出国人员均需出访前3个月向科研处提交申请,说明出国目的、时间以及对目前个人所承担任务的安排,并提供国外邀请单位的有关材料,由科研处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提交主管所领导审批;对提交请示日期距离境日期少于17个工作日的出访请示,科研处不予受理。
7.出访团组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应事先精心、周密安排活动和日程。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活动。
8.出访人员在出访期间须持因公证照。遇特殊情况,经主管外事和人事所领导同意,人事部门备案后可持因私证照。出访人员应严格按照出访批件和预定计划方案开展工作,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严禁未经报批,前往其他“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9.属于国家公派、院公派和研究所公派留学项目的,按照《中国科学院公派出国留学研修管理办法》(科发人字〔2019〕39号)和《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公派出国留学研修管理办法》(待发文)有关规定执行。
10.出访人员应在提交出访总结并完成事后公示后报销费用,以接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和核销相关费用。
11.因公出国3个月(90天)以上的人员均需与研究所签订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明确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此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
12.因公出国人员需在回国后15天内交还所持因公证照,由科研处统一保管。
13.疫情期间因公出国(境)及接待来访注意事项。参照《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科发函字〔2020〕31号):
(1)在疫情防控期内,原则上不主动邀请国外及境外机构人员来访。对重要来访和已批准同意接待的来访,要表示积极欢迎的态度,并做好相关人员的防护工作。
(2)疫情期间如需出访,先行联系院国际合作局。
(3)已获批出访的一般团组,应做好任务再评估,推迟出访或取消出访。必须执行的出访任务团组和已经在外执行出访任务的团组,须及时了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当前对人员入境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团组人员的疫情防范意识,注意日常防护,并提前到达出入境口岸,留出足够时间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同时,按照“谁带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应急联系机制,团组负责人及时向派出单位通报在外情况。
(4)疫情期间参加外方举办的国际会议,一律按照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三)出访期限
1.无特殊理由,所级领导1年内累计境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45天。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研人员,聘期内的累计出国时间不得超过聘任时间的二分之一;上岗导师在一次长期出国6个月以上后,至少半年内不得提出再出国的申请(1个月以内的临时出国除外)。
留学期限12个月以下的公派留学人员,“服务期”不少于2年;留学期限12个月及以上的公派留学人员,“服务期”不少于3年。“服务期”自留学人员回国入关之日开始计算。已享受国家或院公派留学项目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工作尚不满规定“服务期”的人员,不得再申请国家或院公派留学项目。
3.经批准因公累计出国3个月以上人员,如考核时本人不在国内,可采用提交书面报告并委托他人代为表述的方式参加当年度考核。
4.超出聘期内最高出国期限而未能返岗的科研人员,其聘任关系自动解除;派出进修的研究生逾期不归者,将被取消学籍。
5.在读研究生的出国期限最多为1年,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在外学习期限由培养双方议定。研究生办理出国相应手续由研究生部统一受理。根据教育部规定,学生因公出国留学应持因私证照。由研究所公派出国留学的,应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和《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在读研究生、博士后流动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补充规定》(科史发所字〔2017〕78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派出期间待遇
1.国家、院公派留学项目
在规定的派出期间,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保持不变。
2.研究所公派项目
所公派项目以短期访学、灵活派出为准,派出时间通常为3个月,确因工作需要,最长派出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派出期间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保持不变。
(五)关于对因公出国期间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
因公出国人员应严守政治、外事和保密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留学、培训和会议日程,严禁安排与留学、培训和会议日程无关的活动,严禁借“留学、培训和会议”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因公出国人员在境外期间发生下列违规违纪问题的,科研处将会同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1.变相公款旅游。
2.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活动。
3.擅自更改经批准的留学、培训和会议日程,实际执行与报批日程不符的;擅自绕道安排行程,到未经批准国家(地区)或城市的;擅自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的;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4.在境外期间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科研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5.在境外期间出入赌博、涉毒、色情场所,参与相关活动的。
6.从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
7. 在境外遇到个人原因将影响执行公务的情况而未向人事部门报批的,如意外、生病、生育等。
8. 其他违规违纪的情况。
因发生上述违规违纪问题的,科研处会同人事部门报请研究所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因私出国(境)
1.凡申请因私人事务自费出境的均属因私出国(境),包括出境定居、探亲、继承财产、自费留学、结婚、就业、旅游等。
2.出访人员按照《自然科学史研究所职工考勤与休假制度管理办法》(科史发所字〔2018〕7号)向人事部门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出境。未经研究所批准因私出境者,按旷工处理。
研究所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应根据《中国科学院所局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规定》(人字〔2018〕102号)和《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科史发〔2015〕4号)有关规定,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3.出访人员在请假时必须向人事部门提供在国外的准确住址和联系方式。因提供住址和联系方式与实际不符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出访人员承担。
4.父母、配偶在国外、港澳台地区居住(指有居住权)的,按公安部门规定年限探亲(探望父母4年1次、配偶3年1次),但必须向人事部门申请批准后方能休假。出国探亲的假期为3个月/3年(或1个月/年),探亲期间享受三元结构工资中的第一部分(“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各项。探亲假期满后经人事部门批准方可再延期3个月/3年(或1个月/年),延期内停发工资待遇,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5.因私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人员,需与人事部门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人事档案转移到“中国科学院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办理个人存档(如期返所后可申请将人事档案恢复至研究所管理),否则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6.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工资待遇按事假工资待遇执行(国外探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按期回国后,自回国的下月起恢复原福利待遇;经批准延长假期者,在批准期内按停薪留职处理。
三、本规定由科研处、综合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出国人员管理规定》(科史发〔2019〕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