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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8-09-10

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       总则

 
学术委员会是在中国科学院所长负责制下落实科研人员参与研究所有关学术的评议、咨询、管理和监督的组织,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与所长任期相同。
 
二、       职责和权限
  1. 参与学科发展规划、科研项目论证与立项、外聘人员的考察、重大科研设备添置计划的审议等;
  2. 参与本所科研人员业绩的考评、科研成果的鉴定和申报请奖、特殊荣衔(如两院院士、涉及研究者个人的专项荣誉称号等)、名誉研究员的资格确认等;
  3. 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对管理和支撑部门提出建设意见,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对有关人员工作业绩的考评;
  4. 学术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参与所年度财政预算制定、用人决策,并作为年终考评委员会的当然成员参与相应工作。
三、       组织与分工
  1. 学术委员会由符合知识创新试点系列年龄条件的现任研究员和科研计划处处长组成;
  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人选由所长提名推荐,经全体委员投票表决高于三分之二有效;
  3. 科研计划处处长兼学术委员会秘书;
  4. 学术委员会成员明确分工,设立专项委员,分别指导和协助研究所的外事、联络、教育、宣传、学术评估、档案监督、图书、网站建设等岗位开展工作。
四、       工作制度
  1. 学术委员会每逢双月举行一次例会,例会由正、副主任轮流主持,秘书应于会前三天将议程通告全体委员;必要时由主任召集临时会议,秘书应于会前一天通告全体委员;
  2. 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前向秘书告假,累计三次无故到会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3. 每次例会后由秘书整理成纪要,刊于下期《月报》,会议中涉及科研人员提出的建议或批评,由主任或专项委员给予答复;
  4. 需要付诸表决的重大问题,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同意票超过出席人半数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