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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史研究所来所研修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8-09-10

自然科学史研究所来所研修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一、申请程序

1. 申请者向所科研处提交研修申请报告(研修申请书文本见附件);原则上应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报告;

2. 由科研处将申请报告内容核实并报送所长审批;

3. 申请报告获得批准后,由科研处通报所办主管教育的干部备案;

4. 主管教育的干部将所长批复结果通知申请者;

5. 申请者向所财务室交纳研修经费后,即可来所进行研修。

二、收费标准:

半年5000元、一年10000元;不足半年者,酌情减收。

1. 按照规定标准收费者: 1.1) 指导教师:总额的30%;

1.2) 研修者个人:总额的10%.

1.3) 所级提成:总额的10%;

1.4) 图书馆:总额的30%;

1.5) 科研处:总额的5%;

1.6) 教育:总额的5%;

1.7) 指导教师所在研究室:总额的10%。

注:除1.1)、1.2)两项归个人使用外,其他归部门或研究所所有,

由部门负责人和研究所掌握使用。1.1)项经费按月支付,每月先

行给付相应的40%;研修人员期满后视指导教师指导效果和研修人

员归还图书的情况结清其余部分。

2. 超过规定标准收费部分,在研究所提留10%之后,由研修者个人使 用。

三、研究所向研修者提供的条件:

1. 办理所图书馆借书证,按本所研究生待遇借阅图书,所借图书归入指导教师名下记录;

2. 选派指导教师;

3. 由指导教师在所在研究室提供适当的办公学习设施;

4. 可参加研究所组织的一切国内外学术活动。

注:研修者食宿自理

四、研修计划完成后,由所长签发正式修业证书。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在所所务会。

自然科学史研究所

2000年2月22日